在佘祥林案里,侦查环节所出现的错误,最终致使了一起重大冤案的产生,这使得我们非得直面侦查实践当中的理念偏差以及程序漏洞。
侦查起点的根本偏差
进行无名尸体案件的侦破工作,首要的任务在于精准无误地查明死者的身份。在佘案这种情况里,尸体处于高度腐败的状态,辨认的条件极其糟糕,当时侦查人员仅仅依据家属模糊不清的辨认,就轻率仓促地认定死者是张在玉。这样一个基础性判断出现错误,直接致使后续所有的侦查方向都构建在了虚假的前提之上,使得整个案件从起始之时就步入了错误的道路,走入了歧途。
没有经过科学的 DNA 鉴定等可靠技术程序来识别,只是凭借主观的辨认就确定身源,这体现出侦查刚开始的时候对科学证据的轻视态势。这种错误不是偶然发生的,它揭示出一部分侦查工作过度依靠经验判断然而却忽略客观验证的弊端,为冤案埋下了第一颗种子 。
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
在出现错误认定死者的情况之后,寻找作案人这件事成为了最为核心关键,占据主要地位的任务。侦查人员迅速地,很快就把带有疑惑、怀疑意味的目光投向了死者的丈夫佘祥林。在这个时候,那种“妻子被害,丈夫作案”的,带有固定模式、千篇一律特点的推测占据了主导地位,起了主导作用。于是,侦查活动围绕着去证明佘祥林有罪这个方向而全面展开,并非是按照客观、公正,全面兼顾地去收集所有有可能成为线索的信息而进行的。
这一种先入为主之思维,致使侦查人员失掉了应具之客观立场,他们急切想要获取佘祥林的有罪供述,用以印证自身之假设,然而却忽略了对其他可能性以及无罪证据的调查,有罪推定宛如一副有色眼镜,歪曲了他们对于所有信息的判断。
非法取证的泛滥成灾
侦查人员为了得到所需口供,曾长时间对佘祥林进行刑讯逼供,在肉体与精神的双重压力之下,佘祥林被迫作出虚假陈述,其口供内涵多次反复,并存在作案细节与现场情况不一致的地方,然而这些明显属于非法证据的内容却被用作了定案依据。
明明法律清清楚楚地禁止刑讯逼供呀,然而在佘案里面呢,这一规定却完全就像不存在一样,成了摆设。非法去获得证据,这不但严重地侵犯了公民所拥有的权利,而且更能够直接地制造出虚假的证据起来呀,还把证据链条的源头给污染了呢。它体现出了当时对于侦查权力的制约程度严重地不够呀。
证据体系的脆弱断裂
全案证据严重依靠佘祥林极不稳定的口供,作案动机有着多种矛盾说法,关键的杀人凶器一直没能找到,现场勘查也未提取到能直接指向佘祥林的生物痕迹等物证,整个证据体系漏洞百出,远远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
在这般证据极为薄弱的状况之下,案件依照常理本应由于“疑罪”的缘故而没办法得以推进,然而侦查机关却并未去选择持续深入地展开调查,也没有依法去释放相关人士,反而是把存在着明显缺陷的案件材料送去进行审查起诉之处,将难题以及责任朝着后续的环节给推了过去。
纠错机制的集体失灵
从开展侦查工作,到进行起诉,再到实施审判,多个环节原本应该起到监督制约功效,及时找寻并纠正错误。然而在佘案当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这三机关之间着重强调配合的频率高于制约的情况,在受到“侦查中心主义”这种影响之下,起诉以及审判在很大的程度上变成了去确认侦查结论的程序。
当面临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时,本应当坚守底线的法律监督机关却没能有效地履行其职权,法院同样也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这一原则。系统性的纠错机制在破案所带来的压力、舆论所形成的影响等多个难以抗拒的因素作用下,全面地陷入了失灵状态,进而致使错误被一层一层地牢牢固化住了。
迈向科学与法治的侦查革新
想要有效地防范同类悲剧再度上演,就一定要促使侦查工作从那种以口供为核心主导的“口供中心主义”,转变提升为以客观证据充当核心关键的“客观证据中心主义”的模式情况。需要大力地去推行普及现场勘查、物证鉴定以及电子数据等一系列科学技术多方面的应用使用,从而使得事实能够稳稳地建立在坚实牢固、坚不可摧的科学基础之上根基,以便能够减少降低对口供的依赖程度依靠。
与此同时,需要借助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侦查权监督程序,保障律师辩护权等法治方式,把侦查活动紧紧限定在法律的轨迹之中。唯有科学与法治变成侦查工作不可撼动的基石,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够获得根本保障。
佘祥林案历经多年已然过去,您可否认为当下我国司法实践于防止刑讯逼供以及防范冤假错案这两方面,最大的进步之处和现如今仍然存在的挑战分别是什么呢?欢迎您分享自身看法。


